(2016)川0129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伍心亮与易琼兰、廖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心亮,易琼兰,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伍心亮。被执行人易琼兰。被执行人廖东。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川0129执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廖东的银行存款x万元,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东银行存款x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