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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伍心亮与易琼兰、廖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心亮,易琼兰,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伍心亮。被执行人易琼兰。被执行人廖东。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川0129执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廖东的银行存款x万元,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东银行存款x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