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曹小四与芜湖精锋园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四,芜湖精锋园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精锋园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7758371-1。法定代表人:王泉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四诉被执行人芜湖精锋园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芜湖精锋园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精锋园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B×××××五菱牌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O一六年十二O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