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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在琴与杨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琴,杨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在琴。被执行人杨柳霞。刘在琴与杨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柳霞未向申请执行人刘在琴返还借款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申请执行人刘在琴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柳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柳霞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柳霞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刘在琴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4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