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2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家喜与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家喜,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721-1号原告于家喜,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辛柏慧,原告妻子,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孙圣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家喜与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8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家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