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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吕志华与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华,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81行初16号原告吕志华,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法定代表人曹青洪,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红星(一般授权),该局案件侦办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一般授权),该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原告吕志华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东关公(案)强戒决字(2015)007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志华承担。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 王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