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磊,彭晓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刑初81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磊,男,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0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3日被释放;2008年12月17日犯强奸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7月21日减刑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晓刚,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03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抢劫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份(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白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李某某家,将门锁弄坏入室,但未盗得物品。2015年冬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李某甲家,盗走现金500余元。2015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下山咀徐某某家入室盗窃,但未盗得物品。2015年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菜园胡同崔某某家,盗走七彩虹G708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辛营村九组吕某某家盗走现金1200元;黑色惠普440G1商务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白色三星NOTE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八郎府村张某某家盗走现金119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73元;千足金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24元;钻石戒指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钻石吊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千足金戒指两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2元、137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八郎府村袁某某家,入室盗窃,但未盗得物品。2015年12月3、4日间,被告人刘成磊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金沙滩孙某某家盗走万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85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四组刘某某家,盗走现金2100元。2015年12月份(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代沟门村刘某某家,将门锁弄坏入室,但未盗得物品。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成磊、彭晓刚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去南辛营村九组吕某某家盗窃时只盗窃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其余的东西没有。去大阁镇八郎府村盗窃时,只盗窃了现金1000多元,没有盗窃首饰。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份(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白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李某某家,将门锁弄坏入室,但未盗得物品。2015年冬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李某甲家,盗走现金500余元。2015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下山咀徐某某家入室盗窃,但未盗得物品。2015年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菜园胡同崔某某家,盗走七彩虹G708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辛营村九组吕某某家盗走现金200元,黑色惠普44061商务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八郎府村张某某家盗走现金119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73元;千足金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24元;钻石戒指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钻石吊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千足金戒指两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2元、137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八郎府村袁某某家,入室盗窃,但未盗得物品。2015年12月3,4日间,被告人刘成磊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金沙滩孙某某家盗走万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85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四组刘某某家,盗走现金2100元。2015年12月份(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刘成磊伙同彭晓刚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代沟们村四组刘某某家,将门锁弄坏入室,但未盗得物品。综上,被告人刘成磊共参与入户盗窃十次,涉案金额53394元;被告人彭晓刚共参与入户盗窃八次,涉案金额4362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一、书证受案登记、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本案及传唤被告人彭晓刚以及抓获被告人刘成磊的经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6)怀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06年5月9日被告人刘成磊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3日被释放;2008年12月17日犯强奸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7月21日减刑刑满释放。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9)怀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03年12月19日被告人彭晓刚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抢劫罪未执行的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3月27日犯盗窃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4、北京市延庆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刘成磊2016年1月21日19时至2016年1月22日15时在延庆看守所临时羁押。5、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1月22日抓获的被告人刘成磊在供述中指出在丰宁县大阁镇南二营盗窃两户人家,在东湖附近一户人家盗窃现金七千元钱,南二营一户人家被告人刘成磊未能找到准确的位置,另一户人家刘成磊指认现场时称在这户人家盗窃,因这户南二营的人家是租住户,现以搬走,通过房东核实这户人家叫周某,是2016年一月份左右搬走,未能留下联系方式。刘成磊供述在东湖附近盗窃一户人家,我队侦查员领着刘成磊辨认现场,因刘成磊无法找到这户人家,通过110接警和公安机关报案系统未查到南二营周某与东湖附近被盗七千元钱的人家的报案受理。6、工作说明,证实刘成磊供述称听杨海军说彭晓刚去承德卖过一条金项链,不知道这条项链是彭晓刚盗窃所得还是自己所有,杨某某为滦平人,丰宁刑警队办案人员通过刘成磊的手机拨打杨某某的联系电话,杨某某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7、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1月5日,丰宁刑警队将涉嫌非法拘禁的被告人彭晓刚抓获归案,在对彭晓刚审讯中发现其样貌与该队调取的一段盗窃案现场录像的嫌疑人相似,该队侦查员通过视频反复对比,确定2015年12月2日张某某家被盗案、袁某某家被盗案的监控录像中的被告人是彭晓刚,后对彭晓刚讯问,彭晓刚交代了这起盗窃的犯罪事实。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彭晓刚、刘成磊的自然身份,二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二组证据:个案证据。1、李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2)被害人陈述,证实当时家里被盗,因为没有发现丢什么东西,就没报案,但是家里屋门锁被撬坏了,屋内被翻得很乱地上还有脚印。(3)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六间房村和彭晓刚盗窃来。2、李某甲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被害人陈述,证实2015年冬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家中被盗,当时我认为是家里的孩子把家里翻得乱七八糟,过了几天之后才发现家里丢钱了,丢了500元左右,因为时间太长,也没丢多少钱,就没报案。钱在东屋大衣柜衣服底下压着来,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3)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六间房村和彭晓刚盗窃来。3、徐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被害人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未发现被盗物品,就没报案,屋内被翻得很乱(3)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下山嘴和彭晓刚盗窃来。4、崔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家中被盗,被盗了一部手机。我没有报案,因为手机被盗是好几天之后才发现的,而且我觉得一个手机也不怎么值钱就没报案,手机是在我们家东屋卧室床上的被子里面夹着是一部平板电脑式样的手机,跟苹果平板电脑大小一样,机身是白色的,后面套一个黑色的壳,手机牌子是七彩虹G708型号的。2015年春节那会买的,当时特价花了399元。(3)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菜园胡同自己盗窃来。(4)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证被盗七彩虹G708手机鉴证金额280元。5、吕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被害人2015年11月30日陈述:是我报的案,我家被盗了,我家在丰宁南辛营。我是2015年11月30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离开的家,我走时屋门没锁,就把大门给锁上了。等我17点左右回来的时候,就发现家中被翻得很乱,经清点被盗一台笔记本电脑,现金200元。电脑是一台惠普44061商务笔记本电脑,黑色的,购买四五年了,当时花了5200元钱。现金是红色百元面额。被害人吕某某2016年3月30日陈述:笔记本电脑在电脑包里放着,电脑包是黑色的联想牌的。在被盗电脑那天我还被盗了一部白色NOTE2手机和一千元钱。(3)吕某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变动现场,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4)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南辛营和彭晓刚盗窃来。(5)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证被盗惠普44061笔记本电脑鉴证金额2000元。6、张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2)千足金项链价签一张、保证单复印件三张,证实2015年12月2日张某某向丰宁公安局提供千足金项链价签一张、保证单复印件三张,证明苗立娜于2015年10月24日在丰宁承德商厦一楼购买铂PT950钻石吊坠一个,重量0.135ct;于2015年9月13日在丰宁承德商厦一楼购买铂PT950钻石戒指一个,重量0.315ct;于2015年9月13日在丰宁承德商厦一楼购买千足金项链一条,重量14.42克;购买千足金手镯一个,重量42.03克。同时购买过29.44克千足金项链一条。(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是我报的警,我家被盗了,我家住在丰宁大阁镇八郎府,西屋电脑桌抽屉里有现金190元被盗;东屋大衣柜中间抽屉里有一条千足金项链,重29克多,2015年7月份以275元一克购买的;还有一条白金项链被盗,价值2000多元;一个千足金手镯,重42克,也是2015年9月份以275元一克购买;还有一个钻石戒指,2015年9月份以10441元购买,还有一个钻石吊坠,价值3200元;再就是有十个红包,每个包里都有人民币100元,一共1000元。被盗首饰的发票都没有了,钻石戒指和吊坠有证书。我们东屋大衣柜抽屉里还有一个7克千足金戒指,一个4克千足金戒指被盗,这两样也是2015年9月份以275元一克购买。(4)张某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变动现场,客厅东侧卧室衣柜柜门打开,衣柜内衣物被翻乱。(5)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八郎府和彭晓刚盗窃来。(6)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千足金金戒指鉴证金额1972.76元;千足金金戒指鉴证金额1370.80元;2千足金金项链鉴证金额8773.12元;千足金金手镯鉴证金12524.94元;铂金PT950,镶钻0.135ct吊坠鉴证金额3000元;被盗铂金PT950、镶钻0.135ct戒指鉴证金额10000元。(7)工作说明,证实首饰单上所写的物品持有人苗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7、袁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被害人陈述,证实我报的警,我家被盗了,我家在丰宁大阁镇八郎府村。早晨8时40分许我离开家去街里干活,走的时候只锁了大门,没锁屋门。中午12时我回家以后发现屋门开着,我进屋以后发现屋地上有许多脚印,都不是我的。我仔细看了下,东屋大衣柜的衣服被翻乱了。我去我家后面李玉峰家查看监控,通过看监控我发现10时30分许有两个年轻的小伙子去过我家。10时41分离开的。暂时没有发现物品被盗。(3)袁某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变动现场,未发现可疑的痕迹物证。(4)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八郎府和彭晓刚盗窃来。8、孙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宽广金店收款凭证一张,证实2015年12月4日孙某某向丰宁公安局提交宽广金店收款凭证一张,证明2013年12月30日孙某某宽广金店购买31.83克金项链一条。(3)被害人陈述,证实我打电话报的警,我家被盗了,我家在丰宁大阁镇金沙滩。2015年12月1日凌晨三点多我坝上家里出了点事,我和父母离开家的。因为怕屋里暖气被冻坏,就让我嫂子过来给烧烧炉子。12月2日她去过南屋桌子上拿纸记东西,桌子抽屉还没被撬。今天上午她去外面拉窗帘的时候发现屋里床上有把菜刀。当时她有事忘了告诉我。下午我回来以后发现抽屉被撬开,里面放的首饰盒子被打开了,一条万足金项链被盗,项链重31.83克,2013年12月30日以9390元购买,项链是用许多圆球形金珠子串在一起的,比黄豆粒小,每个小珠上都有四条金线,项链有发票。(4)孙某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变动现场,客厅东侧卧室东北角双人床西侧床边留有一把菜刀,菜刀全长32厘米,刀柄长10厘米。卧室西南角是写字桌,写字桌下侧橱门打开,上侧抽屉拉开,在右上侧抽屉门上留有一处撬压痕迹。(5)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金沙滩91号自己盗窃来。(6)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证2015年12月4日被盗千足金金项链鉴证金额9485.34元。9、刘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2)被害人陈述,证实是我打电话报的警,我家被盗了,我家在丰宁大阁镇撒代沟门村村中间。今天上午我儿子刘某甲最后擦完屋地以后离开的,走的时候没锁屋门,只锁了院门。下午我们打开院门进屋发现北屋中间屋的写字台、抽屉、炕和东屋的大衣柜,以及南屋的一个大衣柜都被翻动了。在中间屋写字台抽屉里有一个红色布袋,里面有八百元现金,在抽屉里有个笔记本,笔记本中间夹着一千多块钱被盗,东屋大衣柜中间抽屉有一个红色纸包,红包里有三百多元钱被盗,其他没发现被盗。(3)刘某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变动现场,客厅东侧卧室衣柜西侧柜门打开,衣柜内抽屉拉开,客厅西侧卧室写字桌西侧橱门打开,上侧抽屉拉开,抽屉暗锁被破坏,小房东北角组合柜西侧衣柜柜门打开。(4)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撒袋沟门村和彭晓刚盗窃来。10、刘某某家被盗案证据。(1)受案登记,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份,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家中被盗,因为家里也没丢什么东西,就没报案,我们家的屋门被撬坏了,家中被翻得很乱。(3)被告人刘成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成磊经辨认指认在丰宁大阁镇撒袋沟门村和彭晓刚盗窃来。第三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刘成磊2016年1月22日19时10分至22时47分供述,证实我和彭晓刚一起入室盗窃过,自已也入室盗窃过。2015年12月初,彭晓刚找我,说出去转转(意思就是盗窃),我当时正好没事干,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和彭晓刚盗窃的撒袋沟门两户人家,是上午10点左右,我们进的第一家没有盗窃到东西,在第二户人家我们盗窃了一千五百元钱。盗窃的具体位置我不知道,但是我能找到。我们看外面大门是锁着的,我们两个就跳墙进去的,进去之后第一户人没有锁屋门,盗窃到现金的这户人家屋门是锁着的,彭晓刚用这户人家窗台上的一根铁棍子把门给撬开的,在西屋一个写字台内中间抽展里一个木质的盒子里一个本子里面夹着一千五百元钱,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这些钱我和彭晓刚一人分了七百,剩一百元钱打车用。盗窃完撤袋沟门这两户人家之后过了两三天时间我和刘成磊一起去的东白塔一户人家盗窃的,是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这户人家应该是刚结完婚,墙上贴着喜字,屋里东西都是新的,我们在这户人家盗窃一千元钱和一部手机。这户人家的具体位置我说不上来,但是我能找到。在这户人家东屋主卧室盗窃的现金,是彭晓刚找到的,我和彭晓刚每次盗窃都是一人找一个屋,不在一起找,我们从这户人家走的时候我看彭晓刚翻找的东屋大衣柜都是开着的,应该是在大衣柜内找到的,而且我还看到床上有扔着的首饰盒,我问彭晓刚里面有首饰吗,彭晓刚说没有,然后我们就走了。盗窃的现金都是在红包里面放着的,一个红包里面装了一百元钱。这些钱我和彭晓刚一人分了五百元钱。盗窃的手机是在客厅电视柜底下一个抽屉里面找到的,是一个白色的联想手机,手机让彭晓刚给拿走了。在盗窃完东白塔那户人家之后过了三四天的时间我和彭晓刚去的南三营两户人家盗窃的,是上午11点多左右的时候,在南三营第一户人家没有盗窃到东西,第二户人家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这两户人家的具体位置我说不上来,但是我能找到,第一户人家我们是跳墙进去的,进去之后屋子基本都是空的,就东间屋有东西,但是什么都没有找到,然后我们从这户人家的后窗户跳进第二户人家,这户人家的屋门没有锁,电脑是在这户人家的东屋找到,好像是东屋的一个大衣柜内。是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有电脑包,电脑让我给卖给在老蓝天宾馆斜对面农业银行门口蹬板车回收家电的人,卖了六百元钱,这些钱我们两个一人分了三百元钱。过了两天之后我和彭晓刚又去的南二营,在南二营我们盗窃了两户人家,是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我没有找到东西,彭晓刚说他也没有找到东西。这两户人家我说不上来具体位置,但是我能找到。我们是跳墙进入这两户人家的,进入之后这两户人家都没有锁屋门。过了两天的时间,我在大阁镇西街那边吃饭,吃完饭后我在那附近的一户人家盗窃来,盗窃了一条黄金项链。这户人家的具体位置我不知道,但是我可以找到。这户人家的大门锁着,我跳墙进去的,这户人家锁着屋门,我用膝盖把屋门给使劲顶开的。我进入这户人家后,这户人家家具摆放很乱,我看像是装修,一进门右手边有一个书桌,上面放了不少的书,我在书桌下面中间一个锁着的抽屉内找到的金项链,还拿走一盒烟。我是在这户人家厨房找到一把菜刀,用这把菜刀把抽屉给撬开的,放金项链的抽屉内还有几盒中南海小太阳,还有几盒是软玉溪香烟,金项链是在一个长方形红色首饰盒内放着,是女士扁片带花纹式样的,这条项链让我卖了,卖给宽广超市西门一个收首饰的人了,卖了六千多。过了一天我自已溜达着去的南大桥菜市场那边,是上午的时候,时间我忘记了,在菜市场对面的一户人家我盗窃了一部手机。这户人家的具体位置我说不上来,但是我能找到。这户人家锁着大门,我跳墙进入这户人家的,进去之后全是隔断式的小房,在最西边一户屋门是锁着的,我也是用膝盖使劲把门给顶开的。这户人家屋内放着一些输液瓶子和一些针管之类的东西,一看就像是在医院上班的,手机是在一张床上的被子里面夹着来。这部手机挺大的,跟平板电脑一样大,手机机身是白色的,外面套了一个黑色皮套,什么牌子的我没有看,这部手机我卖给在北京住店时认识的一个人了,卖了三百元钱。又过了一天的时间,彭晓刚找到我,我们两个溜达去的东湖那边一户人家盗窃来,是下午13点左右的时候,在这户人家盗窃了现金七千元钱。这户人家的具体位置说不上来,但是我能找到。这户人家大门是锁着的,我们是跳墙进入这户人家的,这户人家没有锁屋门,我们在这户人家东屋的大衣柜内找到的现金,是在大衣柜底下一件黑色的衣服底下压着来,是白色两开门的大衣柜,是推拉式开门的大衣柜。盗窃的现金有四个五十元的,剩下的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这些钱我和彭晓刚一人分了三千五。过了三四天的时间我和彭晓刚溜达着去的五新村那边,是上午10左右时候,在五新村那边盗窃了一户人家,在这户人家盗窃了现金三千元。从东外环那个口下去到五新村,有一个路边的农家院,在农家院斜对面一胡同内靠路东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锁着大门,我们是跳墙进去的,进去之后在正房靠东的一户人家盗窃的,这户人家屋门是锁着的,他们屋门是铝合金拧把手那种,是彭晓刚使劲把门把手掰坏的。现金是彭晓刚找到的,我在西屋找的,彭晓刚在东屋找的,我也忘记彭晓刚是在这户人家什么位置找到的现金了。盗窃的现金有一百元的,有五十元的,还有十元的。这些钱我们两个一人分了一千元钱,剩下的钱我们两个住店和吃饭花了。过了一天的时间彭晓刚说他要去学开车,然后我们两个就分开了,后来我自已又溜达着去的新北大桥那边盗窃一户人家,是上午10左右的时候,在这户人家盗窃了现金三百元钱。这户人家我说不上具体位置,但是我能找到。这户人家锁着大门,我是跳墙进去的,没有锁屋门,在西屋炕上一个黑色男士休闲服兜内找到的现金,在衣服右侧外面的口袋内找到的。现金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在盗窃完北大桥那家之后当天下午我去的六间房,在六间房我盗窃了两户人家,其中一家没有盗窃到东西,在另一家盗窃到现金一千六百元钱。这两户人家的具体位置我说不上来,但是我能找到。第一家是锁着大门的,我从墙跳进去的,进去之后没有锁屋门,第二户人家也是锁着大门,我从墙跳进去,进去之后也是没有锁屋门。钱是在第二户人家中间客厅屋内一个大衣柜中间有一个抽屉里面找到的,是白色的大衣柜两开门的。放钱的抽屉内我看到好像有结婚证,其它的没有注意。盗窃的现金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过了两三天之后,中午的时候我自已溜达去的南大桥花石路那边的两户人家,我在这两户人家盗窃来,这两户人家都没有盗窃到东西,其中一家的屋门我没有弄开。我说不出具体位置,但是我能找到,这两户人家是挨着的。第一户人家锁着大门,我跳墙进去之后,这户人家屋门没有锁,没有找到东西,然后我又顺着这户人家的西墙跳进另一户人家,这户人家的门我没有弄开,我就走了。盗窃所得的现金都让我吃喝玩给花了。我和彭晓刚盗窃时上身穿了一件黑色的棉服,下身是一条深蓝色牛仔裤,鞋是一双棕色旅游鞋,彭晓刚穿的一件灰色棉服,其它的我忘记了。这身衣服鞋我还穿着,但是衣服和裤子让我给扔了怕挨抓就给扔了。我们盗窃的时候不带工具,就一人戴双手套,戴手套是怕留下指纹,撬门的时候都是在盗窃的这户人家院内找工具撬门,要是进屋撬柜子就在这户人家厨房找一把菜刀;被告人刘成磊2016年1月25日15时13分至15时40分依法所做供述和辩解:上次我说的地方不对,这次我如实交代,在六间房盗窃两户、撒袋沟门盗窃两户、南二营盗窃一户、南辛营盗窃一户、东白塔盗窃两户,这些地方是我和彭晓刚一起干的;南大桥、西街、花石路那边是我自己干的。大约11月至12月左右开始盗窃的。和彭晓刚一起盗窃七八次,还有的可能没有盗窃到东西,我想不起来了,我自己盗窃过两次;被告人刘成磊2016年2月6日20时13分至20时29分依法所做供述,证实和彭晓刚在八郎府、撒袋沟门、南平营、南辛营这些地方盗窃来;我自己在西街那边、南大桥菜市场对面、花石路那边盗窃来。盗窃的有现金、一部手机和一台电脑、金项链。现金有五六千元钱。被告人刘成磊2016年3月22日13时47分至14时28分依法所做供述,证实在南辛营盗窃的电脑我一开始说是联想的应该不对,电脑包是联想的,笔记本电脑好像不是联想的。你们上次领我辨认现场时,我弄清楚盗窃的具体位置了,六间房有两家、撒袋沟门有两家、南二营有两家、八郎府有两户人家、南辛营一户人家,再就是我上次说东湖那边有一户人家盗窃七千元钱,我确实找不到位置了,最后一户人家是在实验中学斜对面。我自己在西街那边一户人家,南大桥菜市场对面一户人家。我之前交代在花石路盗窃,可能记错了,你们领我辨认现场,我看了确实没在那边盗窃过。上次我交代在五新村盗窃,我记错了,领我辨认现场时我错把八郎府当成五新村了。2、被告人彭晓刚2016年1月5日20时32分至22时06分供述,证实我还和刘成磊一起盗窃来,在六间房、撒代沟门、南二营、实验中学附近都盗窃过。我们进人家里盗窃钱财和物品。是刘成磊找的我让我和他去盗窃弄点钱花。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当时正好在家,刘成磊到我们家里找到我说让我和他到丰宁去挣点钱(意思就是盗窃),我当时就同意了,到了12月份的时候刘成磊给我打电话来阳光水岸那头的宾馆找我,刘成磊跟我说想弄点钱(意思就是盗窃),他想买个车开,我同意之后问刘成磊去哪,刘成磊告诉我说去上面,然后我就跟着刘成磊打车去了六间房,在六间房马路道西的营子盗窃了一家,这户人家锁着大门,我和刘成磊是跳墙进去的,进去之后从窗户进到屋内的,这户人家的窗户是铝合金推拉式的窗户,其中一扇窗户没有别着,我们进到屋内就开始翻找钱物,我当时没有找到钱,找完之后我和刘成磊又从这户人家跳墙出来了,出来之后刘成磊告诉我找到两千元钱,他分了我一千元,然后我们俩个到马路上打车走的。这户人家的具体位置我说不上来,但是我可以找到。我们进这户人家盗窃戴了手套。我当时上身穿了一件军绿色棉服,肩膀处是黑色的,裤子是深蓝牛仔裤,鞋穿的是一双黑红色耐克运动鞋。12月份我做完最后一起案件后,我把衣服和鞋一起都扔到四岔口豪松坝那块了。刘成磊当时上身穿一件黑色棉服,下身穿一条深蓝色牛仔裤,鞋穿了一双棕色皮鞋。在这户人家除了现金我也没问他还有什么东西没有。刘成磊分我的现金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分的钱让我吃饭玩给花了。在盗窃完六间房的第二天或第三天,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我和刘成磊去的南二营一户人家盗窃的,当时这户人家也锁着大门,我们两个跳墙进入这户人家,这户人家的屋门没有锁,进去之后我们俩个就开始翻找钱物,我在东屋的衣柜内挂着的衣服兜内找到六百元钱,然后再没有找到别的东西我就和刘成磊从屋内出来了,出来之后我们看到这户人家旁边的一户人家大门也锁着,我们俩个就从这户人家的侧墙跳到旁边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的窗户是铝合金推拉那种窗户,他们家的窗户也没有别着,我们从窗户进到这户人家屋内,我在这户家炕上发现一部手机我就给装在兜内了,刘成磊找到一台电脑,然后又翻了翻没有找到别的我们就跳墙出来走了。盗窃的手机是黑色联想牌智能手机。手机我们盗窃完了回去之后我把这个手机放到刘成磊的一个包内了,现在不知道哪去了。盗窃笔记本我记得是南二营的事,我记得电脑包是联想的,笔记本电脑是什么牌子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刘成磊说电脑让他给卖了,分了我二百元钱。我们这次还是穿的盗窃六间房那身衣服。这次戴手套来,我怕留下指纹。在第一家找到的六百元钱分了刘成磊三百元。这两户人家我不知道具体位置,但是我能找到。这些钱都吃饭花了。在盗窃完南二营之后一两天,我和刘成磊一起去的撒袋沟门,在撒袋沟门盗窃了一户人家,这户人家没有人锁着大门,我和刘成磊跳墙进入这户人家,进去之后这户人家的屋门和窗户都锁着,我们在院内找到一根铁棍,刘成磊用这根铁棍撬开这户人家的屋内,然后我们俩个就进屋翻找财物,我在这户人家西屋卧室写字台的一本书里找到一千二百元钱,刘成磊什么都没有找到,拿上钱我和刘成磊从这户人家墙往出跳的时候被路过的人给看到了,然后我们俩个就跑了。这次盗窃的现金有两张是五十元面额的,其它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这次穿的也是之前盗窃的那身衣服。我分给刘成磊六百元。撬门的铁棍长有20公分左右,是麻花钢形状的。是一个白色皮子的笔记本里夹着钱的。这户人家我不知道具体位置,但是我可以找到。这次盗窃的现金吃饭、住宿给花了。盗窃完撒袋沟门之后不是第二天就是第三天的时候我和刘成磊去实验中学那边溜达,看到实验中学附近的一户人家锁着大门,我和刘成磊从这户人家跳墙进去的,进去之后这户人家没有锁屋门,我们俩个进到屋内开始翻找财物,我什么都没有找到,刘成磊说他找到七百多元钱,然后我们俩个拿着钱从这户人家跳墙出来的,出来之后刘成磊分了我三百元钱。刘成磊分我钱的时候我看到有一些零钱,分我的三百元是红色百元面额的。分我的钱吃饭花了。我除了和刘成磊一起盗窃过,没和别人一起盗窃;被告人彭晓刚2016年1月25日15时08分至15时50分依法所做供述和辩解:我和刘成磊在丰宁县大阁镇六间房村盗窃了一家平房,在这家盗窃了2000块钱,这钱是我找到的,好像是在衣柜的衣服里放着。在撒袋沟门我和刘成磊盗窃了一家平房,在这家盗窃了现金1200元,这钱是我找出来的,在一个抽屉的本里夹着来。在南二营我和刘成磊盗窃了两家,一家盗窃了一个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这个电脑是我拿出来的,在一个跟衣柜似的橱子里放着;另一家盗窃了一部联想手机,这部手机在桌子上放着来是我拿出来的。在实验中学对面那个村,我不知道叫什么地方,我和刘成磊在那盗窃了一家平房,在这家盗窃了500多块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这钱是刘成磊找的,我不知道他在哪翻出来的。我和刘成磊还盗窃了一家,我记不清是哪了,在那家盗窃了300多块钱,这钱是我找出来的,在一个炕的毡子底下放着。再就没有了,我和刘成磊就参与盗窃了这六家。第四组证据:视频录像光盘一张,证实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家被盗当天,彭晓刚、刘成磊在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家附近徘徊。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中,二名被告人供述在吕某某家盗窃一台电脑,现金200元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最某某陈述相吻合,对此供述与陈述应予确认,但被害人事隔四个月后的陈述与该事实不符,对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丢失的物品、品种、数量准确,并有其提供的发票等证据相印证,而二被告人之间供述以及前后供述相互矛盾,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应以被害人陈述认定。对公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据被告人无异议均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人在2015年11月30日盗窃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辛营村九组355号吕某某家盗窃一台电脑,现金200元,共价值人民币2200元以及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2015年12月2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八郎府村59号张某某家盗窃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手镯一个,钻石戒指一个,钻石吊坠一个,千足金戒指两个的事实,二被告人辩称指控盗窃张某某家财物数量不准确及吕某某失窃几个月后做的陈述,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准,应以庭审中国查明的数额认定。二被告人系入户盗窃,被告人刘成磊盗窃金额为53394元,被告人彭晓刚盗窃金额为43629元。刘成磊与彭晓刚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成磊、彭晓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过一天。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彭晓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起至二0二一年一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屈文君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