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晓阳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阳,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717号原告赵晓阳,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阳诉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赵晓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晓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阳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