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学财、周启水与被执行人殷勇、宋树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财,周启水,殷勇,宋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财,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周启水,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殷勇,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宋树会,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申请执行人王学财、周启水与被执行人殷勇、宋树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财、周启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3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