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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天雁申请徐天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雁,徐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八条

全文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48号申请执行人徐天雁,女。被执行人徐天林,男。徐天雁申请徐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天雁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天雁与被执行人徐天林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天林于2016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徐天雁欠款1000.00元,至本案欠款全部给付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颖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