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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飞等二十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祥飞,李云,李海永,陈立平,杨大帅,吕美玲,赵喜东,谢绍云,刘金海,袁金平,王东,刘敬珠,王宝国,曹梅,张海泉,王金芳,杨柏松,王艳凤,刘军,刘祥伦,吴晓峰,杨艳娟,刘金生,王丽华,战宏,李玲,孙贵军,郭桂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8382793-0,地址同江市友谊路果蔬建材批发市场二期4号楼。委托代理人孙盼秋、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同江市兴华第八居民委。被执行人刘祥飞、男、197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李云、女、1979年0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李海永、男、1981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陈立平、女、1984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杨大帅、男、1981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吕美玲、女、1983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赵喜东、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谢绍云、女、1985年0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刘金海、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袁金平、女、198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王东、男、1974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刘敬珠、女、197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王宝国、男、1978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曹梅、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张海泉、男、1957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王金芳、女、1962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杨柏松、男、1983年0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王艳凤、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刘军、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刘祥飞、男、197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刘祥伦、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吴晓峰、男、1985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杨艳娟、女、1986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刘金生、男、1974年0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战宏、男、1986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李玲、女、1986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孙贵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被执行人郭桂桥、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向阳乡朝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飞等二十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顾建丽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