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15号原告邹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龚某某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晓莉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