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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生。康某某申请执行康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5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55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二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楚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