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生。康某某申请执行康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5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55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二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楚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