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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蔡普建与郑州市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普建,郑州市宏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蔡普建,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宏鑫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红,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申请执行人蔡普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宏鑫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市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普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宏鑫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