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771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冠凯,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15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75.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