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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771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冠凯,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15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75.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