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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七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6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0974.2元及损失,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虽已依法冻结或轮候冻结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但目前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6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