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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史辉志与广东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15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史辉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陶自力。委托代理人:吴旺根,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辉志,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广东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案涉产品是上诉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广百股份GBF风尚广百珠江新城店第4层404自编商铺的分公司售出的,被上诉人的同事冯灿已经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类似诉讼。被上诉人与冯某等人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滥用诉权,针对上诉人进行一系列恶意诉讼。为了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清案情,便于法院对相同案件统一适用法律和拿捏司法尺度作出公正裁判,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审被告即上诉人广东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