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玉与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2701197508131541。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对被执行人李霞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豫1602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