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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财政局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公主岭市财政局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吴涛,局长。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财政局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立民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公主岭市财政局发出听证传票,公主岭市财政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公主岭市财政局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