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黄元章、刘水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黄元章,刘水龙,卢甘芝,黄丽兰,卢兆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089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龙岩市恒宝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3147193X。代表人林胜基,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刘燕萍,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元章,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水龙,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卢甘芝,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丽兰,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卢兆康,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告黄元章、刘水龙、卢甘芝、黄丽兰、卢兆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黄元章、卢甘芝、刘水龙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元章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3号(盛世花园)2层02C02号房产。二、查封被告黄元章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郊路4号(康乐小区)1层A18号店面。三、查封被告卢甘芝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西路3号(汇源大厦)2307室、2308室及-2层252号车位。四、查封被告刘水龙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三期)16栋201房产。五、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