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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自强、宋同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自强,宋同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商初字第60号原告李明。被告李自强,年龄不详。被告宋同章,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李自强、宋同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