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自强、宋同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自强,宋同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商初字第60号原告李明。被告李自强,年龄不详。被告宋同章,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李自强、宋同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