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海东申请执行郭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东,郭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徐海东,住伊宁市。被执行人:郭玉英,住察布查尔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东与被告郭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03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玉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妮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