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光辉与雷绍金、雷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辉,雷绍金,雷绍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717号原告徐光辉,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告雷绍金,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光泽县。被告雷绍生,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辉与被告雷绍金、雷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