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杨先平与驿泽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平,驿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驿泽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杨先平与驿泽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先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驿泽勇”,但执行依据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主体为“骆泽勇”,“驿泽勇”不是本案当事人。杨先平申请执行“驿泽勇”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先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吉巧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