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向东、马德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向东,马德江,程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92号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执行人马德江,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执行人程灵,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向东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德江、程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向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马德江、程灵所有的价值约1250000元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马德江、程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瑜人民陪审员 陈洪丽人民陪审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税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