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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江门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魏博,男,汉族,1983年7月31日生,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消防支队防护大队东部中队防护员,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吉仲裁字第400号裁决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400号裁决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