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单 晖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吴晓璐书 记 员 肖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