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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单 晖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吴晓璐书 记 员 肖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