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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农民。被执行人潘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7日审理作出的(2009)惠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惠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