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农民。被执行人潘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7日审理作出的(2009)惠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惠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