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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毛献军与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献军,徐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00734号原告:毛献军,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水南街道溪边塔中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312170032。委托代理人:毛飞云。被告:徐剑。原告毛献军与被告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徐剑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6日,被告徐剑向原告毛献军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剑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献军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晓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罗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