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69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5年1月19日因变造机动车车牌号被淮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敏、被告人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万宝财富广场西侧停车场,采用干扰器干扰锁门等手段,窃得朱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内人民币1400元。2.201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沃尔玛超市东侧停车场,采用干扰器干扰锁门等手段,窃得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苹果”6手机1部、软“中华”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006元。被告人徐某盗窃作案2起,窃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06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及其近亲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张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刘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证意见、退赔谅解协议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玮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