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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方渊与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朱融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渊,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朱融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76号之一原告:方渊。被告: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法定代表人:朱融融。被告:朱融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渊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朱融融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依法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方渊负担。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