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方渊与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朱融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渊,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朱融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76号之一原告:方渊。被告: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法定代表人:朱融融。被告:朱融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渊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协兴阀门有限公司、朱融融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依法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方渊负担。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