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海军、冯玉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军,冯玉萍,梁坤,梁长瑜,谢云智,谢荣峰,谢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冯玉萍(曾用名冯玉平),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1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梁坤,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梁长瑜,女,汉族,生于1953年1月1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谢云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谢荣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谢晓萍,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陈海军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