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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海军、冯玉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军,冯玉萍,梁坤,梁长瑜,谢云智,谢荣峰,谢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冯玉萍(曾用名冯玉平),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1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梁坤,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梁长瑜,女,汉族,生于1953年1月1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谢云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谢荣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谢晓萍,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陈海军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