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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建华申请执行官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华,官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14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华,现住蒙自市。被申请执行人官家文,现住金平苗族傣族自治县。胡建华申请执行官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由官家文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胡建华化肥款13650.00元。案件受理费71元胡建华自愿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官家文未按期履行,申请人胡建华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管部门查询均未查找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官家文长期外出无法查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执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马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