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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亦峰、蓝旭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亦峰,蓝旭慧,曾亦红,钟雪兰,骆火兴,柳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524号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伍周,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妙辉。委托代理人刘敏鑫。被告曾亦峰,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铁场镇。被告蓝旭慧(曾亦峰之妻),女,畲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1060。被告曾亦红,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1017。被告钟雪兰(曾亦红之妻),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102X。被告骆火兴,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0310。被告柳美英(骆火兴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322。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亦峰、蓝旭慧、曾亦红、钟雪兰、骆火兴、柳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0元,减半收取7380元,由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赖伟平审 判 员  叶常平人民陪审员  杨贵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