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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代来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来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52号罪犯代来义,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来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1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因罪犯代来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我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代来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来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4次;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来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来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