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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淑平、朱国财等与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平,朱国财,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757号原告:刘淑平,农民。原告:朱国财,农民。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地址:遵化市。原告刘淑平、朱国财诉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淑平、朱国财起诉要求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水泥款85040元,并给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平、朱国财不能提供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平、朱国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退回原告刘淑平、朱国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