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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茂同与黄文安、张银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同,黄文安,张银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569号原告:徐茂同,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卢训尧、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安,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银香,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同诉被告黄文安、被告张银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文安、被告张银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00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原告徐茂同、案外人全进华所有的登记在原告徐茂同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博大康居园A栋10号房屋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茂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文安、被告张银香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徐茂同、案外人全进华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原告徐茂同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博大康居园A栋1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