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讯与郁世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讯,郁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赵讯。被执行人郁世光。赵讯与郁世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郁世光赔偿申请执行人赵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76.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执行人郁世光负担。因被执行人郁世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郁世光下落不明,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476.5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兴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培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