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86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2016)湘8601刑初19号被告人陈治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86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治教,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2010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治教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治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1时36分左右,被告人陈治教在长沙火车站麦当劳餐厅内,趁旅客丁某趴在餐桌上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体右侧座位上的OPPO牌R7t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105元。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即携赃离开餐厅。破案后,缴获了赃物。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陈治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治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失主丁某的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关于OPPO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案发现场(长沙火车站麦当劳餐厅)平面示意图,被告人陈治教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告人陈治教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治教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治教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治教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治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治教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治教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治教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治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