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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7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衡海南上诉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海南,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海南,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盖一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衡海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海南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衡海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衡海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衡海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丽新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