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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榆林新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新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613号原告榆林新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榆林市210国道。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新,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志林,男,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靖边县张家畔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白玉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榆林新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新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炳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