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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登峰与吴汝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登峰,吴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登峰。被执行人吴汝勤。梁登峰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吴汝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汝勤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汝勤与案外人李秋凤、吴日升共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368号一品龙潭3栋4单元5-2号房屋一套。但由于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吴汝勤与案外人李秋凤、吴日升共有,本院对该房屋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梁登峰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梁登峰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汝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汝勤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梁登峰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