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廖江与唐中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江,唐中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永松,陈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340号原告廖江,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冰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中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负责人余宏,总经理。被告石永松,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平,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负责人张廷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江诉被告唐中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永松、陈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廖江负担。审判员 李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