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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志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92号罪犯张志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3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6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志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志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志华于2015年3月、2015年1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志华未履行财产刑,虽当地政府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其狱内消费较高,不能证实其本人确无可供履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