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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希荣与李坤,段桂东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荣,李坤,段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荣。被执行人李坤。被执行人段佳东。申请执行人王希荣与被执行人李坤、段佳东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的(2010)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