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希荣与李坤,段桂东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荣,李坤,段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荣。被执行人李坤。被执行人段佳东。申请执行人王希荣与被执行人李坤、段佳东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的(2010)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