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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修才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修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875号原告林修才,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武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修才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修才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纠纷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修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修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