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作市誉能得物资有限公司、武陟县豫明众安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誉能得物资有限公司,武陟县豫明众安建材有限公司,牛得草,刘丽秋,牛力宏,李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215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小亮,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焦作市誉能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牛得草,董事长。被告武陟县豫明众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李保明,董事长。被告牛得草。被告刘丽秋,女。被告牛力宏,男。被告李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作市誉能得物资有限公司、武陟县豫明众安建材有限公司、牛得草、刘丽秋、牛力宏、李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228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