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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天瑞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天瑞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红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2民初65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红军相当于3.5338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红军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