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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501号原告贾某某,生于1982年。被告李某某,生于198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继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