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369号原告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49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路北民悦C区。法定代表人乔志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继昌,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员。被告高小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4日的物业服务费、电梯维保费及电费共计272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刘涛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赵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