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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蒋舟敏悬赏广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再审申请人蒋舟敏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舟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理由如下:(一)本案中,蒋舟敏的唯一诉讼请求为支付报酬,并未提出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举报线索义务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系悬赏广告纠纷,案件性质为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悬赏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点:特定的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要求不特定的对象完成某一行为,不特定的行为人按照悬赏人的要求实施某一行为,并因此而取得了向悬赏人索要报酬或奖金的权利。一般的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的发布即为悬赏人发出的要约,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其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处理范畴。而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要求举报人获得奖励的前提必须是,1.提供违法犯罪事实、线索或证据,对案件破获或处置起到作用的;2.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3.举报违法犯罪被查证属实的。上述条件的达成,需要以公安局行使其公权力为前提,即蒋舟敏是否履行了所谓合同义务,不能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直接审查,而需要上海市公安局侦查核实,核实后是否支付奖金,则属于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所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蒋舟敏起诉请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但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则是认为其邮寄的举报材料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其举报未予查证,故未向其发放奖金。蒋舟敏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实际上需要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为前提,该事实和理由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和理由”,因此,蒋舟敏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蒋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学林审判员  张志弘审判员  汪国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原楠楠书记员  陈中原 更多数据: